繼承流程:
→〔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如有未刷本請補刷到死亡日的存款或投資餘額(不用餘額證明用存本影本就可以).拿終止申請書
→〔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
→〔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
→〔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限定或是拋棄繼承
→〔國稅局〕遺產完稅
→〔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
→〔地政處〕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
→〔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生活雜項自動扣繳
→〔其它〕榮民服務處.其它辦理變更的等
遺產處理概念篇: http://afterthatday.blogspot.com/2012/09/estate-tax-9.html
【遺產】報遺產稅《進階篇1》
【遺產】遺產繼承過戶《進階篇2》
| 名 稱 | 土地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 第 73-1 條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
【民事】「繼承」一定要陳報財產清冊嗎?
in 法律知識宣導
「繼承」一定要陳報財產清冊嗎?
一、按民法繼承編修法前規定,繼承乃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然於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將繼承之原則改以「限定繼承」為主(參照新修民法第1148條第2項),並規定繼承人倘欲以此法定繼承方式,並須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參照新修民法第1156條第1項)。
二、若繼承人不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將會產生何等後果呢?依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第1項)。……」;民法第1162-2條規定:「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第1項)。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第2項)。……」,換言之,若繼承人不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者,將產生除繼承之遺產者應付清償之責外,尚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之責,意即,不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將例外產生類似「概括繼承」之效果,不可不慎。
三、綜上所述,依新修正民法繼承編規定,只要家裡有人往生,而自己又是法定繼承人,倘不辦理「拋棄繼承」,一定要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以免仍產生「父債子還」等類似悲劇。不過,附帶一提,倘你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依民法第1162-2第2項後段規定,縱未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仍係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自己之個人財產則不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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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過戶
本項服務相關單位網址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 單位名稱 | 電話 | 網址 | 地址 |
|---|---|---|---|
|
臺北市區監理所
|
(02)2763-0155
|
http://tpcmv.thb.gov.tw/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
要處理親人所留下的汽機車,必須要到監理機構辦理死亡繼承過戶。
一、應備文件 :
-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 繼承證明:以下擇一方式辦理
a.法院認證書。
b.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行車執照。
-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證。
- 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繼承 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二、規費 :
-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150元。
- 機車行車執照屆(逾)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 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 如有違規、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 (如在最近1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 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 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 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 續,唯如同時遺失兩項者,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不能越區作業。
- 車主未滿18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 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1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
- 營業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客車,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營業車及自用大貨車需先繳回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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